English  邮箱登录
36365路检测中心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社科基地 学术刊物 学术信息 论坛会议 研究生教育 合作交流 培训教育 留学生 就业
公告栏 更多>> 
友情链接  
耶鲁大学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康奈尔大学
哈佛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
芝加哥大学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联系我们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36365线路检测中心|主頁欢迎您
邮政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8364000 88364128
传 真:0531-88364981
电子信箱:cer@sdu.edu.cn
当前位置: 36365路检测中心 >> 信息关注 >> 正文
发改委民航总局发文上调航空燃油附加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3日 00:00   作者:本站整理   点击:[]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近日下发通知,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下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50元调整为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100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通知明确,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

航空燃油附加费这一高油价时代的产物,从2005年8月1日恢复征收起,历经两次上调后,今年1月份首次出现下调,当时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降低到5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100元降低到80元。经过本次上调之后,航空燃油附加费标准已恢复到年初调整之前的水平。

from: www.sina.com.cn

上一条:天然气调价措施将于近期实施 下一条:不动产税理应保护一大片

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36365线路检测中心|主頁欢迎您(中心)
Copyright 2001-2010 The 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 Shangdong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