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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代发地方债券是危机下的特殊安排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0日 00:00   作者:财经网   点击:[]

3月9日中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高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对中央财政代理地方发行债券进行了解释。

高强说,今年将由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通过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这是国务院的决定,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经过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高强表示,为了便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发行地方债券,这有利于节约发行成本,也有利于顺利地完成发行任务。所以,今年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对拉动经济增长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高强称,这项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公共投资筹资难的问题。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保持国内经济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调整结构、保障民生等一系列重大决策。这需要中央财政增加公共投资,也需要地方财政增加公共投资。在当前经济运行发生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地方的财政收支状况也非常紧张,扩大公共投资面临着筹资难的问题。

此前的3月7日上午,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参加政协联组讨论时也对地方债问题作出解释。

李勇说,“这是国家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有了一个正式渠道来发地方债,过去没有这样做过。”地方发债目前面临着法律制约,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债,不能搞赤字运行。实际上中央与地方事先要有一个合约,这是危机下的一个特殊安排。

李勇认为下一步要完善相关法律问题,让地方政府也能发债。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机制,特别是要对地方政府发债进行评级,“信誉、偿还能力、财力等要评级机构评定,这样才能对债券进行定价。这些都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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