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全体学位申请人员: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制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4号令),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转发。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认真学习,保证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附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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