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院、部、所、中心,下同)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居住于学校。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入学注册前须签署协议、办理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未签协议、未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仍不合格者;
(四)经查实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注册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注册学期学习资格的必要条件。通过注册的研究生,才能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环节,才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才能享受研究生医疗保险等待遇。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开学第三周各培养单位须将报到、注册情况及对未注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批准材料存培养单位备查。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重修按《山东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院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的研究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原导师、培养单位和拟转入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转专业研究生一般应于入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三个月应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三)转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我校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非重点院校转入我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因病休学的须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申请退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不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山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山大字[2005]11号)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
第四十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山东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出,学校将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研究生 学籍管理 细则 通知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