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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8   作者:本站整理    浏览次数: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山大研字[2010]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工作,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促进学术诚信,学校决定从2010年开始,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出的问题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该系统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比对范围较广、检测识别较精确,能实现全文比对,可实现学位论文中抄袭、剽窃、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学位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依据。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行为不端的辅助工具,能方便导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针对性审核,对维护导师的学术声誉、杜绝学位论文写作中的抄袭、伪造、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有很大的帮助。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院对系统的使用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学校在系统中设置了子账号,分配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使用,由分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凡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和被学校抽查外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送审前进行检测。其他硕士学位论文按30%的比例进行抽测,抽测名单由各分会从《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中产生,请在完成“确定论文外审名单”操作后点击“确定论文检测名单”按钮生成抽测名单,此部分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须最迟于正式答辩一个月前的时间内完成。

保密论文可不进行检测。

(2010年上半年由于时间的关系,自通知发布后开始检测)

二、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和判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分会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各分会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防止账号被盗卖。

三、研究生院根据拟申请答辩人数按比例划拨检测篇数,具体数额可登陆系统查看,每篇学位论文原则上只检测一次。严禁使用系统对本分会外的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分会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分会须对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检测具体情况只向论文作者本人和其导师提供,不能向其他人员和单位扩散。

五、被检测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一)内容为WORD格式;

(二)论文字数应为1.5―15万字之间;

(三)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的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

六、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系统的检测结果只作为判断参考,不作为处理依据。对系统所得出的超过规定值的论文检测结果,需由相应学科专家组成的评议组进行人工鉴定,是否构成抄袭的结论由专家组给出最终鉴定。

(一)文字重合百分比(可剔除文献综述部分,下同)小于30%(不含30%)的,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如确认学位论文中不存在抄袭行为,可直接进行论文评审和答辩;

(二)文字重合百分比在30%-60%之间(含30%,不含60%)的,研究生必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抄袭行为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和答辩;

(三)文字重合百分比大于60%(含60%)的,需由分会组成三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人工鉴定。如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可由研究生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须再进行1次复检,重合百分比小于30%方可进行论文评审和答辩;如确认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需由专家组写出鉴定报告,分会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同时终止该申请人的本学期论文评审和答辩资格。

七、学位论文学术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进行严肃处理。

八、使用该系统仅能预防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高低由导师和论文评阅专家做出评判。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山大研字[2010]1号)文件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九、各分会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拟授学位名单前,应登陆《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及处理情况。

十、各分会、各导师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希望各分会、各导师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精心指导,严格把关,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督促研究生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学位申请人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认真自查、自检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要求,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良好的声誉,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十一、本通知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分会在检测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反馈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