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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开展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推动研究生“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的开展,2009年学校将继续鼓励、资助研究生进行中外联合培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的申请及审批

(一)“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的申请按《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

(二)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附件2)及审核后的下述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

1.《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附件3);

2.《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附件4)及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3.校内导师推荐担保书(附件5);

4.外方导师邀请信及资助证明;

5.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6.推迟答辩及毕业证明。如申请人无法在既定毕业时间内完成所申请的留学计划,则需要推选学院出具同意申请人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2009年推荐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但未被录取的研究生此次申报可不提交《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及外方导师邀请信。

(三)资助金的确定

学校根据申请情况,于5月底审核确定资助人员名单及资助额度。

对外方或导师提供资助,及2009年推荐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但未被录取的申请人,学校将优先资助。

学校每年资助每位导师不超过2名研究生。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费由导师或委托、定向培养单位提供,学校不再资助。出国审批时需提供委托、定向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资助金的发放

研究生办理完签证、出国手续后,凭出国机票及其复印件、学校发放的个人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在校研究生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资助手续。

导师的资助金(导师应出具书面资助证明,注明资助人、资助金额、资助来源科研账号并签名、盖单位公章)连同学校资助金由计划财务处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资助金一般半年发放一次。

(五)回国后报到手续

研究生回国后应提交海外学习的总结报告,持护照、总结等到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报到手续。回国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1500字左右的留学体会或感受。

二、由外方或导师全额资助的,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办理出国手续。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

附件列表:

1.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办法

2.推荐人员名单

3.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

4.山东大学研究生海外留学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

5.校内导师推荐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