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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倩:强互惠理论 起源、现状与未来

发布日期:2010-01-20   作者:    浏览次数:

强互惠理论:起源、现状与未来

韦倩

(发表于2010年8月3日《光明日报》(理论版)头条)

编者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发现一些强互惠行为,比如:有些人会采取实名检举的方式揭发一些社会不良行为,尽管这可能会让他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会有任何好处。显然,这些行为不能基于自利或互惠利他来解释。强互惠理论是一种超越或突破“经济人”与“理性人”假说的人类行为理论,它认为人类行为可以超越“自利”动机,为了公平正义而不惜付出代价,甚至在预期这些个人成本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也这样做。人类社会之所以能保持稳定的合作秩序,正是由于一批强互惠者的存在。强互惠理论在近十多年的时间内发展迅速,影响日益重大,已形成了一种跨越经济学而延伸到社会学、生物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社会科学理论。本刊今天特对此问题作一介绍。

即使在规模很大的群体中,人类也可以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这在自然界中是独一无二的。从进化的视角看,这种现象令人非常困惑,因为合作的个体需要自己承担成本但却给非亲缘的群体成员带来收益。这种独特的现象吸引了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无数学者的关注。目前理论界对其他物种的合作行为主要基于起源相关性(genetic relatedness)、重复交互作用(repeated interactions)等机制来进行解释,当然,它们同样适用于人类。但这种相同的交往特征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人类与其他物种在合作行为方面的巨大差异。与其相信其他物种这种独一无二合作现象的缺乏是一次演化上的意外事故,不如说人类具有的一种独特能力导致了这种结果。基于这种思想,许多新的拓展性研究应运而生,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称为强互惠的理论(strong reciprocity )。

强互惠理论的起源

强互惠理论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起源相关性和重复交互作用的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人类的合作现象。起源相关性是解释人类合作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运用它来解释人类大量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的合作是不可信的。依靠重复交往机制进行解释虽然可以使对背叛行为进行惩罚成为可能,从而有助于维护群体成员之间的合作,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实验证据显示,合作可以产生于非重复性互动或重复互动的最后一轮,这些受试者并非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一次性的场景,也不是不能将他们在真实世界中重复互动的经验遗忘在实验室里,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他们可以容易地区分重复交往和非重复交往并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其次,由于游猎成员可通过加入其他族群而逃避报复,因此,早期人类环境也不支持重复―报复机制作为一种可有效维持群体合作的机制。再次,在许多人类演化的关键情形中,比如群体面临灭绝或解散的威胁时,虽然这时最需要合作,但因群体的生存概率非常小,那些为群体利益而牺牲的个体在未来得到回报的希望很渺茫,这时就不大可能发生重复互动。最后,尽管二人互动在人类社会中非常普遍,但不可否认,人类社会中的多边交易行为同样明显,在多边交易中,即使以很高概率重复互动,参与者也很难通过一些重复―报复机制来保持合作,这些策略只能在小规模的4-8人群体才能成功演化。可见,重复―报复机制并不适用于大规模群体。要想对自然界中独一无二的人类合作现象进行圆满解释,必须超越基于起源相关性和重复交互作用进行解释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强互惠理论应运而生。

强互惠理论的研究现状

美国桑塔费研究所(SantaFeInstitute)是强互惠理论的主要缔造者。强互惠理论认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比其他物种更高度的合作关系,在于许多人都具有这样一种行为倾向:在团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群体规范的人,即使这些成本并不能被预期得到补偿。强互惠能抑制团体中的背叛、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行为,从而有效提高团体成员的福利水平,但实施这种行为需要个人承担成本。之所以将这种行为命名为强互惠,是为了区别一些直接互惠、间接互惠等弱互惠行为。强互惠与利他、弱互惠的区别在于:利他行为是无条件仁慈的,善意不依赖于对方的行为;弱互惠行为要依赖于别人的行为,弱互惠者愿意支付短期成本来帮助别人仅仅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取长期或间接利益;而强互惠行为则是在目前和未来都不能期望得到收益的情况下支付成本来奖励公平和惩罚不公平的行为。

强互惠是一种利他性惩罚,不期望现在和未来获得任何物质回报。这样就产生了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减少个人适应性的强互惠行为如何通过自然选择得以在人类社会繁衍、更替的过程中演化与幸存?对此,强互惠理论分别基于个体和群体层面的演化给予了解释。在个体层面上,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强互惠行为被看成一个有成本的信号,传递了作为伴侣、同谋者或对手所具有的潜在但不能观察到的品质,那些惩罚违反规范的人可能会获得收益,他们证明,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即只要高品质个体的比例适中,并且高品质个体相对低品质个体具有更低的信号成本),尽管这种发信号行为起初非常稀少,但它可以在人口中增殖。还有一些学者基于群体选择理论对强互惠行为的演化进行解释,认为虽然群内选择的演化压力不利于强互惠者,但由于强互惠行为会使整个群体受益,从而在某些情况下群间选择的压力可能更偏爱强互惠行为,这使得强互惠行为可以通过群体选择的力量得以保存和进化。

虽然群体选择是自然进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但群体选择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最终要在个体层面上留下刻痕。在脑科学发展的基础上,一些学者积极运用神经生物学工具寻找强互惠行为的证据。苏黎世大学恩斯特・费尔教授等人设计了采用真实货币支付的经济实验,他们运用正电子发射成像技术对强互惠行为发生时的脑神经系统进行了观察,试验结果显示,与激励相关脑区的活跃程度远远超过平均水平,这时受试者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愿望并通过惩罚行为获得较高的满足,从而支持了强互惠者可以从利他惩罚行为中体会到欲望满足的假设。这表明强互惠者可以从这种利他惩罚行为本身中获得预期的满足,从而会采取具有正外部性的强互惠行为。

由于实验室中可控制的环境有益于将强互惠的动机与其他关于合作与惩罚的动机隔离开来,因此很多学者使用可控制的实验室实验作为证明强互惠行为存在及其重要性的证据,这些实验包括公共物品实验、最后通牒实验以及其他博弈试验。实验证据充分表明,在许多社会中,在不同条件下,人群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会充当强互惠者,他们会自己承担成本来惩罚那些不合作者。更进一步地,一些学者还运用实验方法来检验强互惠行为是基于不公平的意图还是不公平的结果。虽然在许多实验中,预测一个参与者对另一个参与者实施多大惩罚的最重要变量是惩罚者自己的贡献量和被惩罚者贡献量之间的差异,但越来越多的证据倾向于认为强互惠者对意图的重视超过对结果的重视。实验表明,有意图的不公平或背叛行为与随机过程控制的不公平或背叛行为相比更容易遭受严厉的惩罚,因为强互惠者没有动机去惩罚不对结果负责的同伴。可见,虽然结果非常重要,但意图绝对是强互惠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依据。

强互惠理论的未来走向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强互惠理论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但强互惠理论却仍处于幼年期,还需继续完善,笔者认为,未来可能有四个发展方向:

第一,强互惠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惩罚和合作的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一个所谓的“强互惠”基因。然而并没有一个先验的原因来表明这些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这些特征更有可能是分离的。根据人类学记录,惩罚并非仅针对背叛者,一些怀有恶意的人会惩罚合作者。这样,依靠惩罚行为保证的合作不一定就是稳定的。因此,强互惠理论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将是从动态演化角度考察当合作与惩罚特征分离时,二者的协同演化对群体合作秩序的影响。

第二,搜寻违规者及惩罚行为本身都给强互惠者带来了成本。在强互惠理论中,强互惠行为能成功演化,要求强互惠者能以低成本对背叛者进行惩罚,即惩罚行为本身对背叛者造成的伤害要大于强互惠者为此付出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人类是惟一具有以低成本对受罚者施加严厉处罚能力的物种,这源于他们高超的制造工具和狩猎的能力。但现实中低成本的惩罚行为并非总是可行。到底是什么机制来保证强互惠者的惩罚行为在人类社会中的有效性呢?对此,强互惠理论必须要探讨人类降低惩罚成本的若干机制,并分析它们的作用机理及对强互惠行为和合作秩序演化的影响,这会扩大强互惠理论的解释力度和应用范围。

第三,强互惠理论没有考虑到惩罚引起的报复行为,这有悖于常识。人们对惩罚的反应并非总是容忍,报复也是经常的。在很多情况下,惩罚并非事情的结束,反而是故事的开始。强互惠者的惩罚常会引致背叛者的报复,从而引起连锁报复行为或“军备竞赛”。在现实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大量针对惩罚的报复行为,比如警察穿防弹背心以防犯罪分子的报复,而报复行为无疑会降低群体的均衡惩罚水平与合作水平。因此,合作的演化模型必须考虑到针对强互惠的报复行为,并考察报复行为对强互惠与群体合作秩序的影响。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随着经济学研究中跨学科寻求科学依据意识的增强,强互惠理论必将更加积极地从脑神经科学、实验经济学、心理学中寻求理论依据。,在研究中,实验室实验、数值模拟、复杂系统理论、神经生物学、动态演化等各种研究工具将层出不穷,这会给强互惠理论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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